神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規章

實施日期:10871日,文件版本10802

第一條       營業項目

第一項    本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訂定之。

第二項    神奇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之網際網路接取業務 (以下簡稱本業務),係指利用電信機線設備,附加電腦及相關應用系統等軟硬體設備,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主要營業項目係網際網路接取服務。

第二條       收費標準及服務條件

第一項    申請人租用本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表及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辦理各項異動時亦同。前項申請本公司得配合用戶特殊之需求,另以簽訂契約方式辦理之。契約之有效期限及終止條件,依前述之申請或契約內容定之。

第二項    凡經使用者帳戶所發生之費用,用戶有支付之義務。用戶可依申請契約內容享有本公司所提供之相關服務。本公司各項服務之收費標準皆報請電信總局備查。收費標準如附件一。

第三項    資費調整變更時,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本公司並於網路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部分,變更前告知用戶;資費如有調漲時,而用戶不同意繳付新費率,可隨時終止契約。

第四項    用戶申請暫停使用或因欠費致暫停使用者,其停止前之使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

第五項    用戶不得因個人因素要求本公司退還未到期之費用。

第六項    室外幹線屬本公司所有,用戶如停用時,本公司得以收回。

第七項    用戶於施工後應繳之費用,應在繳費期限內繳清。逾期者,本公司得撤回其戶外線路、並得向申請人請求償還各項欠費。

第八項    本公司以服務中、低用量用戶為宗旨,申請人若經常連續下載大量檔案,影響其他用戶上網品質時,經本公司人員通知而不配合者,本公司得以管制其頻寬或退還未到期費用來終止服務,申請人不得異議。

第九項    本公司使用網路位址轉換技術共享真實IP,少數需要真實 IP的連線服務會受此限制,用戶應先考量自身之需求同意後再提出申請。

第三條       相關權利和義務

第一項    用戶不得利用本公司線路發送大量廣告郵件或從事違反法律行為之行為。

第二項    用戶以戶為單位,不得私接線路或竊用IP

第三項    用戶違反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三條第二項條款或有其他損害他人權益之行為發生時,本公司得停止服務,用戶不得要求賠償。

第四項    用戶上網障礙需本公司派員查修時,發現係因客戶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或其他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者,本公司得收取檢查及維修費。

第五項    本公司因技術上之需要,得紀錄用戶上網裝置介面之實體位址(Mac Address) ,並建立與本公司配發之私有網路位址之對應關係,如用戶在使用期間設備有變更時應主動告知本公司以配合更改,用戶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

第六項    本公司為業務需要,依法令規定得使用用戶在本公司登記之資料。前項資料本公司得編印或建置用戶目錄。但用戶要求不刊登者,不在此限。

第七項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下列情形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 與公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八項    本業務各系統運作時間為每週七日,每日二十四小時。但業務性質特殊者,本公司得另訂系統運作時間。

第九項    本公司基於系統維護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應於三日前公布或通知用戶。

第十項    本業務相關系統可供用戶儲存信息之容量及期間,由本公司視設備情況另訂之。

第十一項       本公司用戶因私有網路架構變動或聯絡地址、電話變更時,應主動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告知本公司以維護用戶日後使用之權益。
    本公司服務專線:03-2620800       
    本公司傳真專線:03-2611880       
    本公司電子郵件:service@magical.net.tw

第十二項       本公司對於用戶之申請事項,於兩週內給予口具或書面簽覆。

第十三項       本業務可擷取之任何資源,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用戶不得違法使用。

第十四項       本公司應維持本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用戶自備設備者,應自行檢修。用戶使用本業務,如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除按第三條第十五項之規定扣減租費外,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五項       用戶租用本業務,因不可歸責於用戶之原因,致系統障礙不能通信時,本公司應扣減租費。通信連續阻斷十二小時以上者,每十二小時扣減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不滿十二小時部分,不予扣減。當月阻斷不通扣減之租費總額以當月應繳租費為限。用戶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不能通信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 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 查覺或接到用戶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十六項       用戶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用戶有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之情事,本公司於相當期限內催告用戶給付積欠之資費,並告知用戶未於所定期限內給付積欠之資費時,將依服務契約之約定停止提供服務,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由本公司辦理終止租用。用戶所積欠之費用,用戶仍須繳納。用戶對本公司之服務等事宜有異議者,得利用本公司公布之服務電話提出申訴。用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本公司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

第十七項       用戶租用本業務自本公司設備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用戶通知之預定終止租用日期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起租月或終止租用月之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三十分之一.本公司得視業務性質或配合用戶特殊需要另訂起租日或終止租用日。

第十八項       本業務之資訊提供者對所提供之資訊應負完全法律責任。

第十九項       用戶與資訊提供者間因使用本業務而發生紛爭,應由雙方自行解決,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項       用戶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其租用,並用戶負一切法律責任。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有擅自 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有違反法規或危害通信情事者。

第二十一項    用戶租用本業務,電信之內容違反法令規定者,經該法令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後,本公司得依其通知辦理停止或暫停通信服務。停止或暫停用戶通信期間,用戶仍應繳納月租費。停止或暫停通信導致之後果及可能之損失概由用戶自行承擔,並由用戶自負一切法律責任,用戶不得因此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

第二十二項    本公司受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應立即通知用戶,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分業務之經營,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用戶,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用戶應於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手續。

第二十三項    本公司對於曾經違反本約,信用不佳或有不良紀錄之客戶,保留拒絕提供服務之權利。

第四條       本規章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規章自公告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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